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刚,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刚,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肖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刘永刚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永刚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永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永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永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志红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江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