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泽文与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文,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4257号原告:朱泽文,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盛洪伟,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文诉被告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文撤回对被告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朱泽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