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泽文与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文,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4257号原告:朱泽文,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盛洪伟,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文诉被告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文撤回对被告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朱泽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