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4民初1554号原告:李某被告:任某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6日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0000元,当日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2014年10月2日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万元,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10月24日,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当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本息。被告任某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6日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两张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2014年10月2日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原告提交的一张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2014年10月24日,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原告提交的一张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利息部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任某为原告李某书写的借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9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连审判员  栗桂海审判员  张文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