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鲁跃与被告刘相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跃,刘相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640号原告:鲁跃,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刘相青,男,住辽宁省东港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鲁跃与被告刘相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鲁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鲁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鲁跃负担。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