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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鲁跃与被告刘相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跃,刘相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640号原告:鲁跃,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刘相青,男,住辽宁省东港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鲁跃与被告刘相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鲁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鲁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鲁跃负担。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