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8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祁长海、蒋怀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长海,蒋怀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8857号原告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戴灿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难,该公司员工。被告祁长海,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蒋怀磊,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原告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马公司)诉被告祁长海、蒋怀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里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长海、蒋怀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被告祁长海以设备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购买斗山挖掘机一台,并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足额付款;如违约,则违约方支付对方承包费总额10%的违约金。被告蒋怀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提供《担保书》。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设备,但被告多次拖欠应付款项,至今未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祁长海支付到期货款本金63600元、违约金36500元,共计100100元;2、被告蒋怀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祁长海、蒋怀磊未作答辩。原告千里马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分期买卖合同》一份;2、被告祁长海签收的《装备接收单》一份;3、被告蒋怀磊提供的《担保书》一份;4、被告欠款明细表一份。被告祁长海、蒋怀磊既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千里马公司提交法院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2月17日,原告千里马公司与被告祁长海签订《分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千里马公司向被告祁长海出售挖掘机一台,总价款365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70000元,余款295000元分24期付清,最后一期付款12100元,剩余每期付款12300元。双方同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蒋怀磊向原告千里马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同日,原告千里马公司向被告祁长海交付其所购车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36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千里马公司、祁长海签订的《分期买卖合同》、被告蒋怀磊向原告出具的担保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祁长海供应了车辆,被告祁长海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车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祁长海支付货款636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祁长海支付违约金36500元的请求,根据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蒋怀磊对被告祁长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担保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长海、蒋怀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千里马公司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六万三千六百元、违约金三万六千五百元,共计十万零一百元。二、被告蒋怀磊对被告祁长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零二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共计二千八百六十二元,由被告祁长海、蒋怀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