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金阳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金阳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管忠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金阳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金阳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十堰市金阳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现无办公场所,也没有从事经营活动,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联系,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全雁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