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关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关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705号原告:李雪梅,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XX海,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关富林,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与被告关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