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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关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关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705号原告:李雪梅,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XX海,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关富林,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与被告关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双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