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谭桂秋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秋,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桂秋,女,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李波,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桂秋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坤审 判 员 周 君代理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