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西塞山区袁仓片区棚改指挥部与代军秀、汪燕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塞山区袁仓片区棚改指挥部,代军秀,汪燕,汪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38号申请人西塞山区袁仓片区棚改指挥部,住所地黄石西塞山区和平街社区中仓二号。负责人曹树正,系指挥长。被申请人代军秀。被申请人汪燕(与第一被申请人系母关系)。被申请人汪鸿(与第一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西塞山区袁仓片区棚改指挥部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代军秀、汪燕、汪鸿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申请人西塞山区袁仓片区棚改指挥部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塞山区袁仓片区棚改指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军秀、汪燕、汪鸿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天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金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