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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773号

闫卫国与蒋立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卫国,蒋立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闫卫国,男,住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蒋立付,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闫卫国与蒋立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17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