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闫卫国,男,住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蒋立付,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闫卫国与蒋立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17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