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510号
被执行人:徐清云,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徐清云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屏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清云银行存款4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熙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