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邱杨诉被告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杨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杨,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杨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4284号原告邱杨,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园姜家沟北辰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30839157-0。负责人王玉,职务经理。被告杨钢,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杨诉被告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杨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杨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杨撤回对被告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杨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00元,由原告承担354.00元,退还原告354.00元。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