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王淑珠、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珠,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珠,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法定代表人孔仕才。王淑珠与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淑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房产、土地、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淑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淑珠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皮祀昭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有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