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北镇市春天生态园老年修养中心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2日被北镇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洪明、检察员谢博、赵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其经营的北镇市春天生态园老年修养中心向北镇市民政局报批许可手续,因无消防备案凭证而无法通过。被告人李某某遂将其原经营的北镇市春天生态园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彩印后加改翻印,变造一份“北镇市春天生态园老年修养中心”为单位名称,冠字为“北镇公消安检许字【2014】第27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将此变造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提交至北镇市民政局并通过了审批。经北镇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检查辨认,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系伪造。2016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北镇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关于北镇市春天生态园老年修养中心“消防安全合格证”造假情况函,被告人李某某变造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辽宁省北镇市公安消防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样本;证人姚某某、高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取得北镇市春天生态园老年修养中心审批手续,变造“辽宁省北镇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蒙骗北镇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该犯罪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高明吉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