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蒋雪云与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王邧璟、杨健、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云,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王邧璟,杨健,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蒋雪云,男,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被告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潭中西路15号富丽嘉园1栋B座8-2。法定代表人王明建。被告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91号2-502。法定代表人熊细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河西路13号西环大酒店三楼。负责人林河。被告王邧璟,男,广西省桂林市人。被告杨健,男,广西桂林市人。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三眼井。法定代表人王宏波。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中段。负责人谢周。原告蒋雪云诉被告柳州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王邧璟、杨健、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蒋雪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蒋雪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谭明展审 判 员 欧阳超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韩晨维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