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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楼伟民与洪玉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伟民,洪玉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203号申请执行人楼伟民,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洪玉程,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玉程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已受偿金额为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