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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夏新甫、付春英、夏元兵、韦惠晴、夏言旺、易银秀、夏建发、童建涓、邹传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夏新甫,付春英,夏元兵,韦惠晴,夏言旺,易银秀,夏建发,童建涓,邹传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住所地团风县得胜大道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6682-0。被执行人夏新甫。被执行人付春英。被执行人夏元兵。被执行人韦惠晴(曾用名韦爱红)。被执行人夏言旺。被执行人易银秀。被执行人夏建发。被执行人童建涓。被执行人邹传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新甫、付春英、夏元兵、韦惠晴、夏言旺、易银秀、夏建发、童建涓、邹传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新甫、付春英、夏元兵、韦惠晴、夏言旺、易银秀、夏建发、童建涓、邹传高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