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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江飞与宁海县东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飞,宁海县东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陈江飞,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东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24165-3)。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下桥村兴工二路**号。法定代表人:付瑞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江飞与被执行人宁海县东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