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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丁杰诉李国栋、何英自撤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杰,李国栋,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706号原告:丁杰,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被告:李国栋,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被告:何英,女,出生年月不详。原告丁杰与被告李国栋、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丁杰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其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及住址或缴纳公告费,其既不提供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亦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丁杰。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凯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