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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常素云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公司、宋会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素云,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公司,宋会芬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素云,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号鸿泰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谭玉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会芬,无业。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公司职工。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素云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素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被上诉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公司、被上诉人宋会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尹连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素云预交的794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池卫东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禚慧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