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与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张友宏、陈锋、张善齐、王桂英、刘碧华、易凤美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张友宏,陈锋,张善齐,王桂英,刘碧华,易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文忠,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友宏,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锋,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善齐,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身。被执行人王桂英,女,汉族,1949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碧华,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易凤美,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与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张友宏、陈锋、张善齐、王桂英、刘碧华、易凤美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锋、张善齐、王桂英、刘碧华、易凤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张友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张友宏、陈锋、张善齐、王桂英、刘碧华、易凤美立即履行(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张友宏、陈锋、张善齐、王桂英、刘碧华、易凤美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用于抵押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的资产暂不便处置,且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张友宏、陈锋、张善齐、王桂英、刘碧华、易凤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郑 彪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