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玉栈与唐述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栈,唐述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栈。被执行人唐述威。刘玉栈与唐述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唐述威从2014年4月10日至搬离之日支付刘玉栈房屋使用费每年96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唐述威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9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