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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耿进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进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880号被执行人:耿进河。本院在执行耿进河罚金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阮立群审 判 员  蔡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