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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秀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王场东村附近自己经营的手机店内,在明知玫瑰色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一部为徐某某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2、2016年5月中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王场东村附近自己经营的手机店内,在明知香槟色华为牌T1-821w型8.0英寸平板电脑一台为徐某某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70元。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案发后,涉案平板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戚小妹、田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辩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同意,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圣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