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3民初4834号起诉人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子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国忠,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丹,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宁波治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起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起诉称:2011年5月15日,被起诉人名下的TJ2105标项目经理部与起诉人签订《车站及盾构区间监测量测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由起诉人承担起对“丽园南路站、环城西路站、丽园南路站~环城西路盾构、环城西路站~铁路南站站段盾构建筑实体和沿途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所有监测量测工作”。该合同还对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施工,如期提供监测资料,最终于2015年8月完成了全部监测量工作并提交了相关报告。然被起诉人却未按约定支付相关监测劳���费,截止2016年2月2日,尚欠357201元未支付。起诉人催讨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向起诉人偿付建设工程勘察劳务费357201元及逾期利息6861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起诉人的诉状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履行《车站及盾构区间监测量测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属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因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第18页第九条第1款明确约定:“……对所发生的争议如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甲方法人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的甲方法人为被起诉人,而被起诉人的住所地并非在宁波市海曙区,为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宁波治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