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在陈某甲(已判刑)的提议下,2015年9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甲及禤某、禤某甲(二人已判刑)等人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夏郢街双垌村天洪岭林场罗欧顶对面山上,一起将堆放在此处的一批杉木(价值人民币19780元)盗走并予以变卖。另查明,该批杉木系苏某在其与苏某甲相邻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林地上砍伐的,杉木权属至今尚存在争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苏某、蒙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及同案犯陈某甲、禤某、禤某甲的供述,收购木材登记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与同案犯相互配合,积极实施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陈某是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与陈某甲、禤某、禤某甲共同退赔被盗杉木所有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维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思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ap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