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栎樟、何开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3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上述二被告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何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何某二人驾驶一辆红色女装电动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益华电子城旁肯德基餐厅门口,由杨某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一部黑色松吉牌电动车锁撬开,由何某驾驶被盗车辆离开现场。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450元。被告人何某将被盗车辆通过58同城网卖出,得赃款900元。2016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何某骑电动车来到沙井街道中心路国税局门口,何某望风,杨某将被害人李刚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黄色奥娃雷霆王电动车撬锁后,由何某驾驶被盗车辆离开。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733元。被告人何某将被盗车辆通过58同城网卖出,得赃款900元。本院意见被告人杨某、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杨某、何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450元,退赔被害人李刚人民币2733元。四、扣押的作案工具多功能螺丝刀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