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崇诉镇赉��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洪富,张崇,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异13号异议人(案外人)原洪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崇,男,汉族。被执行人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凤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崇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原洪富针对本院(2016)黑0202执3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赉县XX花园X区XX段XX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原洪富称,申请人在2013年7月21日和2013年7月22日分别在被申请人处购买了镇赉县XX花园X区XX段XX号房屋和XX段XX号房屋,并向其交纳了定金,后来双方于2013年10月16日正式���订了购楼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如数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申请人已经于2013年12月份正式装修并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已成为该楼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人只是债权,虽作出了抵押登记,但申请人认为抵押登记行为不能成立。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认为要求申请人搬出房屋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的抵押行为不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请求贵院解除对镇赉县XX花园X区XX段XX号房屋的查封和冻结。本院查明,本院下达(2016)黑0202执3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赉县XX花园X区XX段XX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原洪富针对查封被执行人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赉县XX花园X区XX段XX号房屋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二、中国工商银行汇���凭证一张,三、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一张。以此证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异议人所有。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局下达的(2016)黑0202执3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赉县XX花园X区XX段XX号房屋并无不当,异议人(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的异议不能得到支持。虽然列举了买受被执行人房屋的相关证据,以此证明购买了争议的房屋并交付了价款,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不在本异议审查范围,当事人应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原洪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澍审判员 文 华审判员 袁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