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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嘉懿与卢志娟、陈利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懿,卢志娟,陈利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818号原告:李嘉懿,女,199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南大学学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纸梅,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卢志娟,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陈利鹏,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英才路5号。负责人闫洪彬,总经理。原告李嘉懿与被告卢志娟、陈利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李嘉懿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懿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嘉懿负担。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栗 晛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兵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