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集支行与赵宪朝、郝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集支行,赵宪朝,郝海婷,赵西印,刘月灵,赵同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340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集支行,住所地:莘县。负责人贾兆芹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宪朝,男,农民。被执行人郝海婷,女,农民,系被告赵宪朝之妻。被执行人赵西印,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月灵,女,农民。被执行人赵同昌,男,农民。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集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西印、郝海婷、赵宪朝、刘月灵、赵同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赵西印、郝海婷、赵宪朝、刘月灵、赵同昌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其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