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文庆、赵海波、马记才、赵海伟等人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明,马文庆,赵海波,马记才,赵海伟,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崔永胜,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文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海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记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海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董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3月1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赵海波、马记才、赵海伟犯盗窃罪,董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明及其辩护人崔永胜,被告人马文庆、赵海波、马记才、赵海伟、董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结伙到临朐县弥河东坝沿河路,盗窃太阳能蓄电池两组(四个)、控制器两个,价值3696元。2、2016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马记才结伙到临朐县弥河东坝沿河路,盗窃太阳能蓄电池两组(四块)、控制器三个,价值3943元。3、2016年1月份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马记才结伙到临朐县弥河东坝沿河路,盗窃太阳能路灯控制器一个,价值247元。4、2016年1月18日(腊月初九)晚上,被告人马文明、赵海波、赵海伟结伙到临朐县弥河东坝沿河路,盗窃太阳能路灯蓄电池两组(四块)、控制器一个,价值3449元。5、2016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马文明、赵海波结伙到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湾万达广场西侧围栏处盗窃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板三块,价值124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6、2016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文明、赵海波、赵海伟结伙到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维多利亚湾万达广场西南侧施工工地处盗窃太阳能路灯太阳能板三块,价值1249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7、2014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结伙到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沂源四中东侧朝阳路上,盗窃太阳能蓄电池两组、控制器两个,价值1600余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8、2014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结伙到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沂源四中东侧朝阳路上,盗窃太阳能蓄电池两组、控制器两个、太阳能板两块,价值3800余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9、2014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文庆、聂某(在逃)结伙到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下郝峪村乡村公路,盗窃太阳能蓄电池两块,价值33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10、2014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文庆、马文明结伙到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下郝峪村乡村公路,盗窃太阳能蓄电池两块,价值33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11、2016年1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马文庆、马记才结伙到临朐县蒋峪镇蒋峪中学东边公路中间盗窃爆闪灯两组,总价值91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12、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文庆、马文明结伙到临朐县九山镇夏庄村乡村路上盗窃太阳能路灯蓄电池两块、控制器两个,总价值108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13、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结伙到临朐县九山镇夏庄村乡村公路上盗窃太阳能路灯LED灯头两个、太阳能板两块、蓄电池两块、控制器两个,总价值196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14、2016年2月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董香明知其对象赵海波外出盗窃太阳能路灯蓄电池一夜未归,考虑可能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明知家中的四块蓄电池是赵海波盗窃所得及家中的六块太阳能板也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将这些赃物藏匿于家西地窖及邻居闲置的房屋内,妨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鉴定被藏匿的赃物价值为5270元。综上,被告人马文明参与盗窃11起,盗窃数额18980元;被告人马文庆参与盗窃11起盗窃数额14966元;被告人赵海波参与盗窃3起,盗窃数额5270元;被告人马记才参与盗窃3起,盗窃数额5108元;被告人赵海伟参与盗窃2起,盗窃数额4698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文明退回赃款4243元;被告人马文庆退回赃款3094元;被告人马记才退回赃款1264元;被告人赵海波退回赃款1149元;被告人赵海伟退回赃款1149元。另查明,被告人马文明、赵海波系在第一次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记才、赵海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人高某、陈某、李某1、李某2、牟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赵海波、马记才、赵海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对六名被告人均应予刑罚。被告人马文明、马文庆、赵海波、马记才、赵海伟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文明、赵海波、马记才、赵海伟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庆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文明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文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记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海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董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高志海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人民陪审员 崔永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