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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天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天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2204号原告:东营市天地汽车技术服务有���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1879988D。法定代表人:杜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告东营市天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玄志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市天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000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6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鲁ESxx**号车辆,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20日,���金每天2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租赁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被告高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所有的鲁ESxx**号车辆,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20日,租金每天240元;承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租金可以分期交付,上一月的租金用完之前必须交付下一期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收回车辆;承租方拖延支付租金,超时还车,均构成违约,同时视违约情况支付违约金2000元至5000元。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返还车辆,扣除已经支付租金29000元,尚欠原告租金6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高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天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金60000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6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庆雷人民陪审员  王树森人民陪审员  武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