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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子福诉房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福,房娜娜,王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1998号原告:张子福,男,汉族,73岁。被告:房娜娜,女,汉族,33岁。被告:王万喜,男,汉族,38岁。原告张子福与被告房娜娜、王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0月27日由审判员林程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福,被告房娜娜、王万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子福诉称:房娜娜、王万喜曾从张子福处借款本金10万元,后房娜娜、王万喜偿还了借款本金6万元及10万元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4万元没有偿还。2015年12月1日,房娜娜、王万喜向张子福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1日,月息3分。逾期,房娜娜、王万喜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张子福提起诉讼,要求房娜娜、王万喜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息24%计算)。房娜娜、王万喜承认张子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房娜娜、王万喜承认张子福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娜娜、王万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子福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元,由被告房娜娜、王万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