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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XXX与李振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振富,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中兴村民委员会,马连臣,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394号原告:XXX,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马龙生,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富(曾用名李迎春),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铁成,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中兴村民委员会。被告:马连臣,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佩军,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国来友。原告XXX诉被告李振富、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中兴村民委员会、马连臣、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李振富与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中兴村民委员会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振富承包中兴新村居民楼2万余平方米的住宅楼建设工程(后于2013年8月6日补签了书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李振富签订书面合同,李振富将该工程的六栋住宅楼的清工全交由原告施工。合同对工程清工单价、总金额、付款方式、施工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驻工地施工。除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清工外,又口头承接完成了住宅楼卫生间和屋顶清工外的防水工程。2016年6月15日,被告李振富为达到赖账的目的,切断原告施工工地的电源,并组织20多人将原告在工地干活的员工强行赶走,致使在工程没全部竣工情况下,包清工合同被被告李振富强行终止。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工程款4907918.00元加上2014年12月给农民开工资的373895.00元,共计5279365.00元。据原告了解,现被告中兴村还没有与被告李振富结清全部工程款。原告诉求被告李振富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216005.00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到工程款付清时为止;被告中兴村对被告李振富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2.00元(原告XXX预交)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XXX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