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范桂凤与宋广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凤,宋广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范桂凤。被执行人宋广闪。本院在执行范桂凤与宋广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