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范桂凤与宋广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凤,宋广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范桂凤。被执行人宋广闪。本院在执行范桂凤与宋广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