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鸣与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鸣,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4866号原告蒋鸣。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句茅大道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蒋鸣与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酒店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度假权益卡销售协议;2、要求美嘉酒店公司返还购房款38800元,赔偿损失4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度假权益卡销售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以39800元购买被告度假权益卡一张,被告承诺原告可以以优惠价38800元购买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开发建设精装公寓的1/10产权及其相应的度假权益,原告每年度可享受酒店28间·夜“豪华标准间”或“豪华大床间”使用权。如精装公寓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无法正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全额退还上述购卡款项。原告按约交纳了购房款38800元,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按约提供2016年度的酒店使用权。被告美嘉酒店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度假权益卡销售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以39800元购买被告度假权益卡一张,被告承诺原告可以以优惠价38800元购买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开发建设精装公寓的1/10产权及其相应的度假权益,在签订公寓购买协议时,度假权益卡销售协议自动作废,酒店度假权益卡内金额可转化成购房款。自原告购买度假权益卡之日起,至精装公寓竣工交付之日止,原告每年度(本协议所指“年度”系指每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酒店28间·夜“豪华标准间”或“豪华大床间”使用权。如原告放弃购买精装公寓,度假权益卡内金额不予退还,可在酒店视同现金进行消费并享受相关折扣,但先前已使用的酒店客房将按150元/间·夜在度假权益卡上扣除。如精装公寓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无法正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全额退还上述购卡款项。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以优惠价交纳了1/10产权精装公寓购房款38800元,被告也按约提供了截止2016年之前的酒店28间·夜“豪华标准间”或“豪华大床间”使用权。2016年度原告的酒店使用权因被告停止经营而未享受,因被告原因,被告亦未能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签订的度假权益卡销售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将1/10购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原告提供每年度酒店28间·夜“豪华标准间”或“豪华大床间”使用权。现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按约提供2016年度酒店房间的使用权,对本案纠纷的引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蒋鸣与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度假权益卡销售协议;二、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鸣购房款38800元,赔偿损失4200元,合计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