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达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75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达旺,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2016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达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达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达旺借用黄敬标的居民身份证在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纵横四海网吧开了312号房间。当晚21时,李达旺以100元价格从一个叫“小九”(真实身份不详)的人处购买了一小袋冰毒。当晚21时至次日凌晨3时期间,李达旺在该房间内容留李发铜、黄敬标、陶婉晴(系未成年人)、“小九”吸食了李达旺购买的毒品冰毒和“小九”带来的毒品麻古。2016年7月12日晚上21时许,民警根据涉毒线索在南昌市东湖区环湖路“方舟网城”811号房将李达旺抓获。李达旺、黄敬标、李发铜和陶婉晴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达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达旺及吸毒人员李发铜、黄敬标、陶婉晴尿样现场检测报告及陈述;纵横四海客人退房结算单;被告人开房监控视频光盘资料;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李达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达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容留四人在其出资开的纵横四海网吧312号房间内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达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达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书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