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5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代理检察员黄挺出庭,指控:2016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湖畔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9mg/ml。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白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心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