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贵与被告李开祥、李开芬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贵,李开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3民初967号原告:李洪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福,四川三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玖。被告:。原告李洪贵与被告李开祥、李开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福,被告李开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玖,被告李开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洪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开祥和李开芬每月分别承担生活费400元和300元;2.要求被告李开祥和李开芬每月分别承担门诊医疗费120元(在每月1日给付);3.要求被告李开祥和李开芬分别承担一半的住院医疗费(凭住院票据结算,在出院后30日内给付);4.本院诉讼费由二被告平均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洪贵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被告李开祥、李开芬分别承担其生活费400元和300元。并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各承担租房费用11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洪贵早年丧妻,有两个子女李开祥和李开芬,均已成家立业。现在,原告李洪贵年老多病,每月需门诊费240元,一年住院治疗三次左右,生活较为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原告无房居住,二被告又不同意提供住房。被告李开祥辩称,原告本人有农保798元,低保120元,维持基本生活没有问题。门诊医疗费每月240元过高,应参照医保局特殊门诊对待,二被告生活紧张,门诊一年共1200元比较合理。原告是否买新农合医保是原告的事,住院费应由国家新农合医保报销后余下部分由子女各付一半,被告李开祥可多分摊点。因老家房子垮了,原告李洪贵现住儿子李开祥家里,其住房问题应予解决,第一种方案即为原告在二被告家中各住一年,第二种方案即将其折成房租费,标准为一年1500左右,二被告平摊。被告李开芬辩称,我也有病,无能力养他,之前已经养了他那么久,原告李洪贵并不是没有钱,生活费、医疗费、住院费我都不同意承担。他对我一点都不好,原告李洪贵曾经说过不需要我养他,我不要他住我的房子,也不同意养他。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法律援助决定书、“低保”“居保”(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经济状况证明、村委会证明的证据,被告李开祥无异议;被告李开芬对该系列证据不发表意见。根据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洪贵系被告李开祥、李开芬的父亲,原告李洪贵已年满76岁,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李洪贵之前所住的房子已垮,现居住被告李开祥家,被告李开祥不同意其长期在自己家中居住,被告李开芬也不同意其父亲李洪贵住在自己家中。原告李洪贵每月会支出门诊医疗费200元左右。原告李洪贵的收入含农村低保120元/月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798.65元/月,共计918.65元/月。本院认为,被告李开芬认为原告李洪贵作为其父亲,从小到大待她都不好,且在之前原告李洪贵向其表明自己不需要被告李开芬赡养,故被告李开芬认为现在自己无义务赡养,也不愿赡养其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二被告对原告李洪贵仍负有赡养义务。对于原告李洪贵每个月240元的门诊医疗费由二被告承担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洪贵提出的住院费由二被告承担的诉请,根据相关的政策,原告李洪贵可以通过购买农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住院费,报销后余下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对于原告李洪贵的住房问题,因二被告均不同意原告李洪贵长期居住自己家中,故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外租房住的费用,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一年的租房费用标准在1500元左右。原告自己每月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其放弃要求二被告承担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对原告李洪贵要求二被告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开祥、李开芬每月分别承担原告李洪贵的门诊医疗费120元;二、由被告李开祥、李开芬各承担一半原告李洪贵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余下的住院医疗费;三、由被告李开祥和被告李开芬每年各承担原告李洪贵房租费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