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2115号原告:宫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蒙军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