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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2115号原告:宫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蒙军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