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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安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7128号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工业区1113号之二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9473861-5。法定代表人:卢伟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晖,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长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逾期利息19200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2日,之后利息由法院判决归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原告向被告转账此款,被告在2014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保证按期还款。后被告归还一部分,截至2016年4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8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还。被告安晖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当日,原告委托案外人陈熙通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1200000元。2014年3月3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4月1日前还清。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400000元,尚欠原告80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经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其未能偿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有理。然因双方并未约定利率,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自2014年4月2日起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安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3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327.74元,被告安晖负担12392.26元,并由其直接向原告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荣华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