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04民初2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宪玲、苏忠民诉被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玲,苏忠民,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04民初2713号之一原告:刘宪玲(系下列原告苏忠民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苏忠民,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航空口岸办事处退休干部,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马春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宪玲、苏忠民与被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宪玲、苏忠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139.8万元;2、被告偿还逾期违约金1.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4日和2015年1月1日,被告以扩建厂房项目为由,以年息不足24%的利率,分两次从原告处借走106万元,并与原告签署了两份借款协议。两份借款协议分别于2015年11月14日和2016年1月2日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二原告刘宪玲、苏忠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员 少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