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执字第00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追缴张利进犯罪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进,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311-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利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襄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利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及财产部分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利进的银行存款3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