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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学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389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0001号盛世金源A号楼12031206号。法定代表人:王孝静,经理。被执行人:杨学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学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学明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学明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