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季某某1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某某1,范某某,季某某2,季某某3,季某某4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56号申请人:季某某1,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范某某,女,192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季某某2,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季某某3,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季某某4,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季某某1与范某某、季某某2、季某某3、季某某4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季孟亭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府前东街88号院西区一号楼一单元的房屋,由甲方季某某1继承,归甲方季某某1所有;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归甲方季某某1享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季某某1与范某某、季某某2、季某某3、季某某4于2016年10月2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沄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