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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赵立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立才,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16时40分许,在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南边小桥处,被告人赵立才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检的豫R×××××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立才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8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立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立才的供述、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鉴定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立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立才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证驾驶,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立才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立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芦清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