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建西建筑物资租赁站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建西建筑物资租赁站,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建西建筑物资租赁站。负责人:赵国彪。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法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建西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5897.47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案款45026.47元及执行费871元。现案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建西建筑物资租赁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42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