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田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田,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904号原告李生田,男,汉族1948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谢克新。地址:石泉县环城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田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田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生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