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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田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田,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904号原告李生田,男,汉族1948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谢克新。地址:石泉县环城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田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田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石泉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生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