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郭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郭锦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160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大道623号。主要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郭锦成,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郭锦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锦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拖欠物业服务费3700.80元;2.被告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从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违约金为2795.68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映蓝天三街2号房屋业主。双方于2011年8月13日签订《鹤山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每月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320.37元。订约后,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物业服务费3700.80元。被告郭锦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锦成是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映蓝天三街2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74.45平方米,花园面积146.73平方米。原、被告于2011年8月13日签订《鹤山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花园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计算,即原告应以银行代收代交方式于每月5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320.37元,如被告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按所欠物业服务费的0.5%交纳违约金。又,被告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承诺书》,载明被告自愿承担原业主阮启麟、袁惠全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等。被告积欠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物业服务费3700.80元。另,原告的名称于2013年1月14日由广东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变更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后于2015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鹤山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00.8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至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合,应予支持,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违约金计得2795.68元。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00.80元;二、被告郭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违约金2795.68元,并从2016年5月21日起以实欠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锦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与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子平审判员 何建通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