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吉安县吉然之家店与肖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吉然之家店,肖德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1民初1412号原告吉安县吉然之家店,注册号360821600102842,住所地吉安县城赣江大道。业主肖财文,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天鸿、许秀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德才,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吉安县吉然之家店诉被告肖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天鸿、许秀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德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44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吉安县吉然之家家装款贰万肆仟肆佰元。事后原告催收无果成诉。被告肖德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不利后果自负。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来源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肖德才在吉安县城经营菲林格尔地板店时,多年来与原告吉安县吉然之家店有业务往来。2015年2月至9月,被告在原告处订制衣柜、橱柜、吊柜等家具,共计货款244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吉然之家货款24400元。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欠到吉然之家货款,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偿付所欠货款。本案中被告在欠条中虽然没有明确付款时间,原告依法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偿付所欠货款义务,原告起诉之日应当视为给被告的准备时间。故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付所欠货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德才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安县吉然之家店支付所欠货款2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元,由被告肖德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全英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